在执行公安机关的扣押措施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和规范:
第一,不得对公民个人与其所
扶养的亲属的实际需求物品实施查封或扣押。
其次,查封及扣押的对象仅限于涉嫌违法案件相关的场所以及设施或财务,不得对与违法行为并无关联的场所以及设施或财物实施查封或扣押;
最后但同样重要的是,如果当事人的场所以及设施或财物已经由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那么我们不能再次对其进行查封或扣押。《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