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农村地区婚后所新建的住房并非必然被划归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若房屋整体建设所需资金完全由配偶两人共同承担,那么这类房产无疑应归属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范畴之内。
然而,如果除了夫妻二人以外,其家庭成员之中亦有参与此项新建房屋计划的出资之人,那么这处房产便应当成为全体出资家庭成员的共有所属物,而非仅仅属于夫妻两人。
在此类情况之下,夫妻双方理应对所居住的房屋享有相应比例的所有权,具体的份额划分则可依据其实施的投资情形进行设定。
另外需要指出的,当房屋的整体建设资金来源于一方父母,且并无家庭其余成员的任何投入时,此类房产便完全归属于提供此类资金的一方父母所有,与夫妻二人之间并无关联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