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交通意外损伤程度判定结果的期限通常为30个自然日以内。
具体而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与鉴定机构共同商定出检验以及鉴定成果完成的具体日程安排,而这个商定出来的日期不能超出30天。
若超过了30天,则应上报至上一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审批,然而,审批的时间仍然不可以超过60个自然日。《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