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的构成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素:
首先,主体必须是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中的任一方;
其次,其主观意识必须处于故意状态;
再次,本罪所指向的客体,无疑是金融机构委托理财以及公众资金经营制度;
最后,在实际情况中,必须存在以下客观事实:
即违反了接受托管人委托的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其他受托、信托的财产。《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