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启动法定
离婚程序时,需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当事人双方应当已经依法完成
结婚登记手续;
其次,该项申请应当由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提起;
此外,如由男方主动提出
离婚诉求,则女方并非处在怀孕期、生产完毕一年内或终止怀孕后长达六个月的时间范围内;
然而,若为女方主动提出离婚请求,或者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共利益考虑,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对男方的离婚请求予以
立案审理的情况,则上述条件可以适度放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