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主合同的
诉讼时限已到期后,其所引致的任何
保证合同都不会受到负面影响。
通常情况下,对于以一般保证形式提供担保的
债权人来说,如果他们在保证期间结束之前已经对
债务人提出了诉讼或申请仲裁,那么所有关于保证责任方面的争议都将自保
证人拒绝对该责任承担的那一天开始,方算作是开始进入了
诉讼时效期的计算范畴之内。
至于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而言,只要他们能在保证期间结束之前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那么他们就需要从提出此项请求的那天起,才可以正式启动对该保证责任有关事务的诉讼时效计算流程。《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
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