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私放在押人员罪的
犯罪构成要素可以归纳如下:
(一)本罪的侵害客体须是国家相关法制对于监禁与监管机构的规定,具体而言,便是关押场所诸如看守所、拘留所、未成年犯管教所、
拘役所、劳动改造队以及监狱等各类具备监管职能的机构的运转体制。
(二)从客观层面来看,本罪的表现形式是在未经监管机关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释放被扣押在设施中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
(三)本罪的实施者通常为司法工作人员,尤其是那些肩负着监管职责的相关人员。
(四)本罪的主观因素多为故意为之,即行为人清楚地知道自己正在释放的是涉及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但仍无视规定,非法做出这一行为。《
刑法》第四百条
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