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类情况下,若出现以下任何一种状况,均应由当事方承担起全部责任:
首先是直接造成事故的一方,即由于其自身过失引发了
道路交通事故的,应为此事故承担起全面的责任,例如常见的
追尾事件、不按照信号指示驾驶或在禁停区停车行驶,或者
逆向行驶以及无意中造成车辆滑行等;
其次则是发生事故后故意逃避责任的一方。
当事故发生后,
当事人为了逃避法律的惩罚而擅自放弃自己所控制的车辆并选择逃跑或隐藏起来,除非能够提供确凿的
证据显示另一方的行为同样具有过错,否则将不能降低其应付的法律责任;
最后则是当事人滥用权利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篡改事实真相等行为所引发的事故,且必须具备毁灭证据的明确意图和行动。《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
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
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
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