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让与亦被称为
债权转让,这是一种在维持债的关系统一性的基础上,
债权人通过订立让与合同,将其所拥有的债权转由第三方享有之行为。
依据债权转让的原因及性质差异,可将此行为区分为以下四种类别:
首先,支付转让型。
此类情况通常出现在企业采购过程中,采购商会选择使用手中掌握的第三方债权来支付采购价款给销货方;
而销货方在销售商品后虽然取得了应收账款,但这里涉及到的
债务人并非购货方,相反,它实际上是与购货方存在
债权债务关系的第三方。
其次,
债务重组转让。
这种类型的转让是指持有债权债务的各方向协议或其他合法途径协商达成债权转让的决定。
再者,伴随着非货币性交易的转让。
当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活动时,可能会牵扯到部分应收款项;
在此种情况下,相关机构需要确定应收账款在非货币性资产中所占的比例,从而才能明确此次交易的性质为非货币性交易抑或是货币性交易。
最后,形成或有负债的转让。
在此种转让形式中,转让应收账款的一方需要承担未来应收账款能否顺利实现的
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