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历了
离婚事件之后,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有权要求其父母中的任意一方增补
抚养费用。
若子女因疾病或学生升学等实际需求发生变化且造成抚养费用增加,而原先确定的金额已经无法满足现有的实际消费需求;
或者即使子女并未提出确切的增加抚养费的具体请求,但他们的这种需求完全合乎情理;
再者,倘若父母中的任何一方都具备支付这一额外费用的经济实力。
只要同时符合以上三大前提条件,那么对
子女抚养费用进行适当调整和追加就成为了可行之举。《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
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