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他人交付给您保管的计算机以低于其市场价值的价格出售给他人,这无疑是违反法律
法规的行为。
在大多数情况下,根据
善意取得制度的相关规定,第三方可以据此依法获得该无权处分物品的所有权益。
然而,以显著低于市场评估价格的方式进行购买,显然无法满足善意取得所设定的“合理价款”的条件,因此在此情况下,物品的所有权人有权直接撤销该项交易流程,并收回已售出的计算机,同时也不会导致该设备的所有权被转移至购买者手中。《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
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
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
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