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合约
逾期未能履行,且经向对方实施必要的催告后在规定的合理期限之内,依然未见对方采取任何行为以
履行合同义务,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受到损失的一方便有权利主张
解除合同。
在该情形下,一旦合同得以解除,原本由其承载的各类权利与义务皆将自然终止。
然而,对于如何确定所谓的“合理期限”这一问题,我们需要结合个案实际情况进行深入探讨。
例如,在
逾期交房的案例中,在经过催告之后的合理期限通常被设定为三个月左右。《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