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诉抗辩权,即是经由一般保
证人提出申请,可使
债权人先行对
债务人提起
诉讼,待债务人无力还款后,才由保证人负责偿还剩余
债务。
然而,要注意以下几点要求:
首先,其存在是基于
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为一般保证;
其次,其行驶时刻非常灵活,不论是民事诉讼或仲裁之前,还是诉讼过程中乃至
强制执行环节,均可使用;
最后,此权利仅为延迟债务的履行,并不意味着免除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
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
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