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履行期限乃是针对
债务人偿还债务之具体时间段所提出的要求。
在设立并正式生效
质押合同时,尽管质押权人已然有权直接持有质押财产,但在主债务人的
债务清偿期满之前,质权人实际上仅能享有期待权益。
由于其优先于其他
债权人清偿的质权已经确立,只有待到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限到期并且债务人未能如约履行义务之时,质权人才有资格通过折价处置质押财产以实现自己的质权。
鉴于此种情况,在拟定质押合同中明确约定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限,便可帮助我们准确把握债务人的清偿期限究竟何时终结,从而进一步明晰质权人何时能够真正行使质权,确保质权人能够适时维护其自身利益。《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