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肇事责任人应承担垫付
医疗费这一义务。
依据相关
法规,在
交通事故所导致的各类
医疗费用支出方面,当事人可选择自我承担、由保险公司先行垫付或者由
侵权行为人即肇事者先行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保险公司既有权向投保人进行赔付,同时亦可以直接对受害人赔付保险金以协助其获得经济补偿。
然而,若为救治受伤人员需保险公司垫付或支付抢救费用,则须在接收到公安机关机动车交通管理部门正式通知后,经过仔细核实确认,方可按照约定向医疗机构支付或是预先垫付抢救费用给慈善基金管理机构。
同样地,如为救治伤员需要救援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此类机构亦须在接获公安机关机动车交通管理部门正式通知后,经过仔细核实确认,方可按照约定向医疗机构预先垫付抢救费用资金。
对于该类交通意外中所产生的医药费用,无论肇事方还是受害方及其近亲属均有垫付的可能性及合理性,且在确定实际应负之赔偿责任之后,可根据肇事方此前已垫付款项的实际情况,依照既定规则适当降低其支付的义务;
另一方面,受害人及其近亲属自行垫付的医药费用,亦可在确认肇事方应有之赔偿责任后,行使追索权,要求其予以偿还。
总而言之,目前我国立法并无强制性规范要求肇事方承担垫付医疗费的责任,可供双方根据实际情形自行协商确定。《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