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全责方不垫付医药费可以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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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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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交通事故全责方不垫付医药费是可以的,因为任何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并不能立即就知道各方驾驶员的责任,故此事故发生之后,有人受伤需要治疗的,一般都是由需要接受治疗的本人或者是家属垫付医药费。

交通事故全责方不垫付医药费可以吗?

一、交通事故全责方不垫付医药费可以吗?

1、交通事故全责方不垫付医药费是可以的,因为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规定必须垫付医药费,可以垫付也可以不垫付,但是如果伤者自己没有钱医治,伤者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肇事方先行垫付医药费,法院也判决肇事方先行垫付,那么肇事方就必须执行法院的判决,先行垫付医药费。

2、通常在实际中,作为受害者只能是通过交警队的主办警官出面作出协调,责令加害方积极面对事故的善后,并为之为需要治疗的患者垫付费用。不过,为让自己的损害程度降到最小,如果自己在经济方面不存在问题,也可以自己先行垫付费用,积极治疗和及时维修车辆,为早日结案创造条件。毕竟通过公了的交通事故的案子,对方是无法逃避赔偿责任的。最终,你还能保持着起诉对方的正当权利,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交通事故对方全责但不赔偿怎么办

拿着事故认定书起诉对方以及对方的保险公司。起诉流程如下:

1、首先去工商局(注意对方投保公司是登记在市局还是省局)企业信息科。

2、去开具事故认定书的交警支队凭事故责任认定书拉出对方车主、驾驶员的信息(不需要盖章)。

3、到地方法院,起诉。

4、回家等着。一般过几天,法院会给双方各打几个电话,试图调解,如果对方就是个无赖,不肯调解,调解无效,等开庭。

5、在这个等待过程中,法院会和保险公司沟通,一般保险公司如果不愿意进入开庭环节,会让法院开一个协助办理函,把复印的材料盖上章以后邮寄给对方保险公司专门处理诉讼问题的人,对方收到以后,会把钱打到法院,之后法院通知拿钱。

6、过两天,会收到一张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也就是一份民事诉讼裁决书,内容大致就是什么案子,保险公司已经赔付,原告撤诉之类的,其实就是法院为此案划上一个句号,走一个法律形式。

交通事故发生之后,若是有人受伤需要治疗的,那么由于事故刚发生,并不能确定需要治疗的一方就不是造成事故发生的责任主体,故此是不能要求没有受伤的一方垫付医药费的。此时为了避免伤情恶化,需要由患者自己先垫付医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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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全责医药费谁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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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全责,一定要垫付医药费吗
[律师回复] 你好,不一定要垫付医药费,医药费先由保险公司理赔,没有赔付到的部分,全责方再进行赔付,但是需要尽在事发当时对伤者进行及时抢救的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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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不一定要垫付医药费,医药费先由保险公司理赔,没有赔付到的部分,全责方再进行赔付,但是需要尽在事发当时对伤者进行及时抢救的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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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了车祸对方全责谁垫付医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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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我负全责,需要垫付医药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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