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诉请中所涉房产财物之分配问题:
以双方意向商定之房产分配方案为首要斟酌因素,若无法达成一致协商结果,对于尚未取得房产产权之人而言,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实际情形裁决由当事人指定使用权。
若已先行取得产权并登记在某一方之名下,那么,人民法院有权决议将该不动产划归登记者所有,同时,由
不动产登记方对另一方做出合理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
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