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妇双方结束婚姻关系之后,若未能涉及到某些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或合同,他们就是两个完全相互独立的户籍登记个体了。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相关
法规规定,前者可以无障碍地申请进行分户口操作。
然而,在夫妻之间解除婚姻关系并试图分户或迁移户口时,如果其中一方对此持有反对意见且拒绝移交户口簿,在派出所反复的劝导和争取最终未果的情况下,那就只有通过法院的判定或调解书来执行分户口或
户口迁移的程序,而不需要经过反对者的同意。《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
公民因
结婚、
离婚、
收养、认领、分户、护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弓|起户口变动的时候,驴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