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以下三种情况需要特别明确:首先,在恋爱关系确立之前,由任何一方独立完成建造的房屋,在离开关系时都应被认定为该方的私人财产;
其次,如果在达到法定婚龄前,一方已经在筹建该房屋且相关
债务是在与配偶
结婚后才进行偿还,那么此类房屋仅能归属到修建方,而撇开其配偶的权益;
最后,如果双方在
婚姻登记后不久,其中一方的家庭为了方便其子女开展婚礼并安排居住地,而经过合理规划和建设的房屋,即使在婚后由夫妻二人共同入住,也应该按照平分原则进行所有权划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