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涉及逃税、漏税行为,且达到了相应的金额范畴,那么,将面临刑事法律责任,具体情形如下所示:
首先,当逃税额高达一定程度且占据了总应纳税额的十%以上时,应处以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还需承担
罚金的处罚;
其次,当逃税额更大,且占据了总应纳税额的三十%以上时,将面对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刑罚,同时还要承担罚金的处罚;
再次,在
单位犯罪案件中,应对该单位施加罚金,并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余直接责任人进行相应论责;
此外,经由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告后,如能及时补缴应纳税款,支付滞纳金,并已接受过
行政处罚,则不必再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曾经在过去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而遭受过刑事制裁或者税务机关已经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仍然不在豁免之列;
最后,税务、海关、银行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若参与到本罪行中,与犯罪分子相互勾结,构成
共同犯罪的,应该施加重罚。《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