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企业签署
劳动合同时,若该雇主主动倡议并与其商议
解除劳动合同事宜,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由单位向劳动者作出相应程度的偿付。
这里所谓的
国家赔偿机制系指作为公权力机构的国家机关以及其任职人员在履职过程中由于行使其职责而对公民、法人乃至其他社会团体造成了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的侵害,按照规定应由涉事的公权力机关负责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观之,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本身并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畴。《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
法规定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
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