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尊敬的配偶一方逝世后所遗留
债务的处理方式,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首先,假设这些债务为夫妻公同之债的话,那么在另一方离世之后,
债权人将有权要求其配偶,即死者的合法配偶承担起清偿债务的义务。
其次,如果这些债务并非基于夫妻双方意志所累积的共同债务,那么在另一方不幸辞世之后,倘若配偶
继承了对方的财产份额,便有可能被迫跟从死者的其余财产权益顺位获得者分担其生前的剩余债务,然而她们所负担的责任只会限于共同接受的传产价值。
最后,若这些债务非属夫妻联合负债,同时,所有亲属都明确表示不愿接管留给死者的遗产,那么这些债务则需通过死者遗产来进行赔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