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恶意透支”代表了持卡人以非法侵占他人财产为目的,超过相关法律
法规所设定的限定额度或者期限进行透支活动,且在经过发卡机构多次催收之后依然未能偿还
欠款。
其次,对于判定是否属于恶意透支的问题,主要依赖于以下三个标准来衡量:
第一,是否具有非法定占有的主观意图;
第二,是否存在超过核定额度或期限的实然行为;
第三,经过发卡机构至少两次正式催收后是否能够在超过三个月的合理时间内如期还款。
最后,根据我国《
刑法》的相关规定,倘若持有信用卡的过失人士恶意透支的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五万元但未满五十万元的,便可被判为“恶意
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的
罪名,从而构成严重的信用卡诈骗犯罪。
此类犯罪者将会面临最高五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惩罚,同时也需缴纳罚款,具体金额为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