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缓刑考验期限届满后重新犯罪者是否应认定为
累犯的问题,需要结合实际案例进行严谨细致的分析和处理。
对于被法院判决剥夺自由并处以
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罪犯来说,当其服刑期满或得到赦免之后,若在五年之内再次触犯法律
法规规定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惩罚的同类罪行,那么该罪犯将被判定为累犯。
因此,我们可以归纳出累犯身份的具体条件:首先,前后两罪皆须涉及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
其次,前后两罪皆须为故意犯罪性质;
最后,犯罪者前一次刑事处罚已经执行结束或获得赦免,且在五年内再次实施犯罪行为。
然而,对以危害国家安全为目的的案件而言,其犯罪者再次犯下
危害国家安全罪行则会被视为特种累犯,对此类案件在时间上的要求不存在严格的限制。《
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
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
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