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满二十年之后提出
离婚诉讼时,有关房产的分配原则是依据双方就婚姻财产的归属问题能否达成平等、自愿的分配协议。
如若双方能够达成和解,则应遵循该协议的具体条款进行财产的划分;
但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可依法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司法机构进行判决。
在此过程中,人民法院需严格按照财产的实际状况,以及维护儿童权益和保护无过失方利益的基本原则,对财产作出合理有效的分配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