惟附有条件之债权,亦为或然之债权中之一种也。
该等附带条件之债权,乃以未来能否实现或无从预卜之事件是否能达成,作为其生效或消亡之决策依据。
此类附带条件之债权,主要分为附有停止条件之债权以及附解除条件之债权两大类。
所谓附有停止条件之债权, 即指在条件尚未满足之前,
债权人虽已合法设立债权,然而其并不产生实际效力,换句话说,其效力暂时被冻结,直至相关条件得以圆满实现之时方能展现其法律效用,因此,我们将这种类型的债权称之为附有停止条件之债权。
至于附有解除条件之债权者,则意指一旦所附条件得到满足,债权自此视为消除,也就是说,尽管这些债权在法律上已然存在,但由于条件的达成,它们会直接丧失法律效用,因此,我等将这类债权称为附有解除条件之债权。《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