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合同纠纷中,
违约金并无明确规定或统一标准可循。
通常情况下,其具体数额须经双方友好协商后综合考虑确定。
然而,有关条款所约定的违约金绝对不可过低,以至无法填补所造成的
经济损失,亦不可过高致超出所造成之经济损失范围。
在此方面,需要着重强调以下两点:1.当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导致产生的实际经济损失时,依照法律赋予人
民法院及
仲裁机构的权力,案件当事方可依据自身诉求适度申请增加。
2.同样地,当约定的
违约金过高,已经超过所导致产生的实际经济损失时,根据
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依法适度降低违约金数额。
值得注意的是,若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未能就违约金事宜达成一致,则守约方有权利向违约方主张对因
违约行为而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进行合理
赔偿。《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
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