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已离世之际,其公婆有权依法行使
继承权。
公婆作为其父母,在法律层面上属于法定的第一顺位
继承人,理所应当地享有此项权利。
关于遗产的
继承问题,需遵循以下顺序进行:
首先,第一顺位依序为配偶、子女以及父母;
其次,第二顺位依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等相关亲人。
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父母”,不仅包含亲生父母,亦包括养父母与建立起
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