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投资在婚后的归属问题并非毫无争议,其界定取决于诸多因素。
若双方对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因婚前投资而获得的收益存在明确约定,那么收益的归属认定便以此协议为准。
反之,若无特别异议,则应遵循相关法律规定,举凡婚前投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
孳息及
自然增值等都不应被视作
夫妻共有财产,而作为投资方的婚前个人资产。
而至于婚前投资因婚后经营管理带来的收益部分,原则上应归计入夫妻双方的
共同财产范畴。
以举例说明——譬如一方用自己的
个人财产购买债券并从中获取利息收入,又或者进行存款行为而收获的利息收益,皆属于自然孳息,这些所谓的利息收益应当算作投资方的
婚前个人财产;
再者,倘若一方利用自身的个人财产投资于某公司或企业,婚后其所在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所产生的
利润分配,源自于婚后公司经营管理的努力成果,根据相关
法规要求,这部分利益应理解为夫妇二人的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