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者
加班费问题所引发的劳动争端的仲裁时效规则为期限一年。
对于所有因
劳动关系产生的疑虑与权益纠纷而言,申请仲裁的法律时效更是明确规定在一年内。
此项仲裁的时效期,从诉求当事人实际知悉或理应明白自身权益已受侵害的那一刻起开始算起。
若经由劳动仲裁判决后,当事人对仲裁结果持有异议,则可在此法律授权范围内,即收到仲裁裁决文书之日起的第15个日历天数以内,向上达法庭提出上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