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养子女具备法定的
领养程序,则其与亲生子女在
继承方面享有同等权利。
关于遗产的传承规则如下:
首先,依照《
民法典》的规定,按照以下的优先次序进行传承:
(1)第一顺位:
配偶、子女以及父母;
(2)第二顺位:
兄弟姐妹、祖父母及外祖父母。
当遗产传承进行时,首先应由第一顺位的继承者取得
继承权,而第二顺位的
继承人则不能参与继承。
只有在前述所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均无法继承遗产的情况下,方由第二顺位的继承者接手继承遗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