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之间涉及房地产产权的赠与行为中,赠与方有义务履行其承诺,这一点毋庸置疑。
然而,满足条件的关键在于双方是否已签订并进行了
房屋赠与合同的公证手续。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此类经公证确认的
赠与合同已经具有无法被撤销的性质,因此如果捐赠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此项赠与义务的话,那么接受方有权据此要求对方兑现合同条款。
反之,若该份赠与合同未经公证程序的认可,那么接受方就无法依据同样的理由寻求执行权利,原因就在于在此种情形之下,捐赠人完全具备单方面撤销赠与的权力。《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