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抚养权的法律依据如下:
(一)由与子女同住的一方,由于患有严重疾病或受到身体
伤残而无法持续承担起对子女的
抚养责任;
(二)与子女共
同居住的一方向不尽养育职责或者存在虐待子女的恶劣行径;
(三)已经年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自愿跟随另一方共同生活,并且此方具备抚养孩子的实际能力;
(四)存在其他正当合理之原因,需要进行
抚养权的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
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