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一方向其配偶遗失了
结婚证书,那么该人士可凭其户籍簿及个人
身份证明文件,前往原先依法为他们办理
婚姻登记手续的相关部门或其中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以期通过补领方式予以恢复。
婚姻登记机构在收到并查验了当事人提供的婚姻登记档案后,若确认资料属实无误,便有义务为该当事人重新颁发结婚证书和
离婚证书。《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