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婚姻持
续期内所得到的各种来源类型财产,均需归属为共同财富,这包括:
(1)
工资以及奖金;
(2)生产和经营过程中所获得利益;
(3)
知识产权所产生的收益;
(4)由
继承或者赠与方式引起的财产,但是在陵墓或者
赠与协议中明确规定仅背属于丈夫或是妻子一方的财产者除外;
(5)值得注意的是,被归纳的其他的财产也必须归入共同财富的范畴。
对于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享有平等的处置权力。
这项不区分个人份额的共同占有权以及相对公平的
处分权,其决定因素是夫妻应对
共同债务负担起平等的义务,而不会分割负担职责的份额。
因此,夫妻双方都负有偿还全部共同债务的责任,
债权人有权要求夫妻中的任意一方以全部的责任偿还所有
债务。
因此,夫妻的共同债务是一种
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