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乃是指
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在从事种植业、畜牧业及林业等行业过程中,对于其承揽的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且由农民集体实际运用的土地所享有之支配、利用以及收益的法定权利。
关于
农村土地承包方面应特别关注并遵守以下事项:
1、“承包方代表姓名”需确保与持有的
身份证相符。
2、“承包土地人口”原则上应为该户目前所拥有的全部户籍人数。
3、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与“承包方代表关系”之间应保持清晰明确。
4、“承包期限”的设定期限应从签署合同时的当期日期开始计算。
5、“承包方签章”如果承包人无公私印章,则应由承包者亲笔签字并按手指模确认真实性。
6、“承包土地地块情况”中的长度、宽度可以暂时不详述,唯其面积务必精确填写,同时,地块的“田界”参数应尽可能精确、具体,若台帐登记内容未尽准确或具体,需及时进行校正。
7、“地块地类”仅分为水田与旱地两种类别。
8、在“承包地附着物情况”部分,需依据事实,如实填写,不得有疏忽或错误。《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
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