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许可范围内,我们可以将其归结为两类内容:
首先是关于直接影响我国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乃至全市经济宏观调控的重大事项;
其次则是与国家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的诸多特定活动。
这些活动都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所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批。
同时,我们还会面对对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那些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的特殊行业的市场准入等挑战,而它们也需要通过授予特定的权力来解决。
总的说来,这就是我们现在需要关注的行政许可范围。《
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
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 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