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尚在持续期间内所收获的各类财产,理应被视为双方共有的财产范畴,这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工资、奖金以及各种形式的劳务报酬;
2.由生产、经营或投资活动带来的收益;
3.
知识产权所产生的收益;
4.从遗产或受赠财产中所获得的一切财产利益,然而需要注意的是,遗产或
赠与合同中明确声明仅归属于某一方的财产不在此列;
5.其他应该被认定为共同拥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