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我们指出更详尽的相关规定:
自怀孕第1个至第6个月份期间,雇员每月均有权享受到共计1天的假期以进行妊娠确认与接受有关健康方面的培训等活动;
自孕期进入第6个至第7个月这个阶段起,获准享有每个月1天的休息日;
而当孕程攀升至第8个月时,每月则享有2天休假权益;
到了孕期的最后3个月即第9个月及其以后,每月则可享受到4天的假期,然而在这其中的2天已经被纳入了预定的分娩假期之中。《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