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中明文规定,保证期间作为决定保
证人是否需要负担保责的时间段,在此时期内,不会存在任何形式的中止、中断或拉长等情况。
同时,
债权人和保证人为保障自身权益,亦可自行协商并确立相应的保证期间,但若所确定的保证期间早于借款方应履行还款义务的日期,或是在同一时间节点上到期,则可视作约定未达成一致;
倘若并无具体约定,或者约定条款模糊不清,那么按照惯例,保证期间将从借款方应偿还借款之日起开始计算为期6个月。
此外,如果债权人和借款人对于还款日期的约定不够清晰具体,此时保证期间应该自债权人向借款人提出要求对方履约时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
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
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