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借据抑或
欠条,它们都具备相应的法律约束力并且享有同等的法律效应,然而,两者之间仍然存在着一些显著的差异。
具体而言,以下几点值得我们关注:
首先,借据证实了特定的借款事项,主要用于传达借款双方之间由于贷款行为而产生的
债权债务关系;
相比之下,欠条则更侧重于记录各种类型的财务拖欠行为,其形成的原因可以涵盖诸多领域与事项。
其次,虽然借款行为必然涉及款项拖欠问题,但是欠条所反映的财务损失却未必都是由借款所致。
再者,在人民法院对相关
证据进行合法性认证过程中,需要依据不同的法律
法规来诠释。
最后,倘若欠条尚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那么其
诉讼时效起点将与有明确还款日期的
借条有所出入。《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
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