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当事人面对
夫妻债务纠纷而对其毫不知情,可以尝试提供
证据证明该笔借款仅属于某一方的个人负债。
然而,以下几种情况可界定为
夫妻共同债务:
1. 用于维护家庭共同生活的一切
债务;
2. 当事人从事生产、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负债;
3. 由于
医疗费用负担而产生的一切负债;
4. 因履行
抚养和供养责任而产生的一切负债;
5. 支付子女教育和培训费用的一切负债;
6. 由夫妻双方协商确定并达成共识的所有负债。
这些共同债务旨在保障夫妻二人日常生活中的正常开支,范围涵盖夫妻二人的衣物、饮食、住宿、交通以及教育等各个方面。
生活中常见的夫妻共同负责的债务包括:
购买
结婚必需品产生的债务;
购买、装修及共
同居住的住房产生的债务;
其中一方或双方为了求医问药而承担的医疗费用债务;
参加共同商议的文化、教育、娱乐以及体育活动产生的债务;
在婚姻存续期间,如一方向银行或其他机构申请贷款购置的房屋等奢侈品已成为
夫妻共同财产时,为此类物品所产生的借贷债务;
以及在日常生活中,应当由夫妇二人共同承担的其他任何本地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