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需要理解的是一般保证责任。
在此种责任形式下,如果
债务人无法对到期
债务进行清偿,那么作为
担保人的你需要为之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即完成债务的偿付工作。
其次,连带保证责任也是一种常见的责任形式。
在此种情况下,只要
债务清偿期限届满,
债权人便可向债务人或者你提出偿还债务的要求。
然而,当你作为一般保
证人时,你享有先诉抗辩权,这意味着除非债权人已经对债务人的财产提起了
强制执行程序,或者已经尝试通过执行
担保物权来获得
欠款,否则你有权利拒绝债权人要求偿还债务的请求。
但是,对于连带保证人来说,他们则不具备此类权利。《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
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
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
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