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夫妻离婚之后,若房屋转移登记至子女名下,则该物业将变为子女个人所有之物产。
当子女仍处于未成年阶段时,其
法定监护人应依据
被监护人最为有利的原则担负起相应的
监护责任。
在此过程中,除非确保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所必需,否则
监护人权不可任意处分被监护人名下的相关资产。
待子女成年之后,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决定是否出售该处房屋。《
民法典》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
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