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约依然存在的情况下,夫妻一方向另一方所得到的保险赔款,理应被视为夫妻共有资产。
然而,当其中一方向某个个体损害索赔或接受补偿时,这种赔付款项应被认定为该方的专属个人财产。
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下财产将被界定为夫妻共有的:
1.夫妻双方的薪资和奖金收入,以及劳务报酬等;
2.由夫妇二人联营的生产活动,或合资经营、投资活动所带来的收益;
3.
知识产权带来的收益;
4.来自于遗产或馈赠的财产,但如果遗产或馈赠合同明确指定只授予某一方,则该部分财产例外;
5.一方用其个人财产进行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已经收获或应该有可能获取到的
住房补贴、
住房公积金;
7.男女双方实际已经收获或应该有可能获取到的基本
养老金,以及破产安置补偿费用。
而家庭以下的财产则可被认定为某一方的个人财产:
1.某一方在
结婚之前就已拥有的财产;
2.由于个体伤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
3.遗产或馈赠合同明确指定只能归属某一方的财产;
4.某一方私人专用的生活用品;
5.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属某一方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