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的有效履行地址应为双方当事人所共同约定的那一方,若因故未作约定或期限不明确者,当事人可根据自愿原则通过彼此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对履行地点进行明确约定;
如在协商中无法取得共识,则应依据借款合同中的相应规定或参照该笔交易的惯例来最终确定签订地;
万一仍旧无法确定确切情况下,将受款人作为
借贷合同履行对象的所在地视为最后的执行位置。《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