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
赔偿金是否应视为
夫妻共同财产这一问题,需依具体情况进行详细剖析。
首先,针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取的保险金,有以下几种特定情形需要考虑:
1. 倘若投保主体为双方共有财力支持,那么保险金无疑将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2. 假如个人财产在婚姻缔结之前即已投保,那么此时的保险金系归属于该投保人所有;
3. 再者,假设个人财产在
结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形式进行投保,那么此时的保险金同样为投保人的个人所有,但是在所支付的保险费用当中,另一方有权享有其中的一半。
其次,对于在婚姻延续期间已经取得的人身(包含人寿、伤害及疾病)保险金,亦存在上述类似的相关情况要加以考量:
1. 如果投保时使用了个人财产,则无论使用何种方式支付相应的保费,保险金均应视作投保人的个人财产范畴,;
反之,若保费以共有的家庭财务支付,在这种情况下,保险金中应归属另一方的部分,应当占到保费总额的一半。
2. 夫妻中的一方如作为其他第三方的人身
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所获得的保险金,应认定为其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