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并非严格意义上的
违约责任类别。
此责任以其独特的法律特性广泛存在于社会经济活动各个领域,主要涉及到合同缔约尚
未生效之时,一方由于故意或者过失所导致的另一方信赖利益受损害,由此应当承担的
赔偿责任。
然而,违约责任是依双方
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在合同项下确定成立之后,其中一方未能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未遵循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所需承担的具体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
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