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离婚财产分配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五点:
1.男女双方平等享有权益的原则。
2.保护未成年子女及女性合法权益的原则。
3.
保证个体生活便利性以及生活质量不受影响的原则。
对于无法细分或分割的物品,将依据其实际需求及效能发挥程度,赋予某一方所有权;
而获得该部分财产的一方,应当基于公正无私的原则,按照
离婚时物品的实际价值给予另一方适当的
赔偿。
4.对于婚姻中的一方向另一方赠与的财物或者在家庭生活中被耗尽、损坏、消失的财产,另一方有权不予补偿。
5.在某一方在婚姻关系中存在过错的情况下,
财产分割应当优先注重无辜的受害者,即所谓“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从而确保其在离婚后能够得到应有的经济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原则在各个地区具体实践过程中有可能因为地域差异而有所出入,因此并未确立一个确定无疑的准则。
主要决定因素在于法官个人对于这种分割方式的理解与认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
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
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
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