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机场建设所需土地的征用或房屋的
拆迁问题,首要的问题在于需要弄清楚究竟是进行何种性质的征收,即对土地的征用抑或是对
房屋所有权的征讨。
因为依据不同的征收对象,我们会采取不同的法律规范,比如征用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时,我们应遵循的镌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的相关条例,且各个地方政府也应据此针对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
征地拆迁补偿策略。
总的来说,我们在处理这些情况时,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不应该让受征户的现有生活水平有所下降,也就是说,他们应该获得的利益不能少于他们原来的生活状况;
除了短期的生活改善外,长远的生活质量要有
保证。
此外,我们还需要从许许多多的角度去全面衡量这类事务,例如房产的构造类型、修建的历史年限、地理位置及其实际使用价值等等,所有这些都必须纳入我们的考虑范围内,促使它们能够公平公正地得到补偿。
在处理这些问题时,我们还需要将政府的安置方案与之相结合,根据不同的安置途径进行相应的计算处理。
比如说,如果采用了
产权置换的方式,那就应该给予合理的面积和装修费的补偿,并且提供搬迁费和过渡时期的生活补贴;
如果是划地重建的话,则需要考虑重新购置同等价位的新房所需的成本、装修费用、搬迁补贴以及为过渡期期间的生活提供的必要支持;
而至于纯货币补偿这一块儿,我们最终目的是提供参照附近城镇的
商品房均价的
补偿金,以确保受补偿方能接受这样的解决方案。
特殊指出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宅基地、其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费用,并且还要按需求设立专门用于被
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基金。
关于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应由省级、自治州级、直辖市级政府依据区片综合地价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当地发展现状的统一标准。
每隔三年左右,区片综合地价应该进行一次认真而详细的评估,重新制定或者重新公布执行。《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